
汨罗融媒体讯(记者 张为 通讯员 易婷 谢灿 )3月10日晚,汨罗市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在建设中路泉水巷路段开展酒驾整治行动时,查获一名屡教不改的“酒驾惯犯”罗某。这是罗某半年内第二次因酒驾被查处,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吊销驾驶证并罚款1700元。无独有偶,弼时中队近日也查处一名第三次酒驾的违法人员童某某,其因涉嫌醉驾将面临刑事追责。
半年内两次酒驾被吊销驾照
经查,罗某(男,39岁,新市街道团山社区居民)曾于2024年9月3日因酒驾被暂扣驾驶证6个月。2025年3月10日22时许,其驾驶证刚解除暂扣一周,他便再次饮酒后驾驶湘FAXXX7小型客车被查。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9mg/100ml,经司法鉴定确认为51.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交警部门对其合并处以罚款1700元、行政拘留10日、吊销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处罚。
三次酒驾终涉刑责
另一名违法人员童某某的案例更为恶劣。2025年2月28日晚,童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弼时大道金沙饭店前撞坏路边车辆,被群众举报。交警到场后,正在现场的童某某却始终不承认是他撞到路边车辆,随即被交警带回中队接受调查,经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9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调查发现,童某某曾于2017年、2023年两次因酒驾被处罚,此次系第三次违法。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80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二次酒驾一律处拘留、吊销驾照并罚款;醉驾则需承担刑事责任。交警部门强调,酒驾记录终身存档,违法代价包括法律制裁、经济负担、职场影响等多重后果。每个开车人都应在端起酒杯前,抛弃侥幸,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一审:徐 娟
二审:游 岚
三审:杨剑波
责编:游岚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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